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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用友T+: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分录怎么做
发布时间: 2020-10-12 | 浏览数: 1821

金华用友T+: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分录怎么做

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的时候,企业的产品可以是自己拥有相关的车间以及工人等,进行产品的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生产,之后收回企业的委托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也是确认为企业的销售收入的,那么大家知道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分录应该怎么做?金华用友T+整理了以下资料,大家可以一起学习下。

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分录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分录应该怎么做?按照上面文章中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可以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加工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话,应该区分企业应税消费品是收回后直接销售还是继续用于生产产品的,具体的分析大家可以参考金华用友T+在上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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