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十分常见,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完成。但华起公司与森工公司股权转让却十分纠结,让我们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例基本情况
东北亚公司受控于华起公司子公司。由于东北亚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3.73亿元本金及利息,华起公司与森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8.58亿元转让华起公司持有的东北亚公司51%的股权;森工公司为东北亚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73亿元,作为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一部分。
股权转让后,华起公司向森工公司承包经营三年,保证森工公司每年可从东北亚公司获得红利6000万元,红利不足6000万元由华起公司补足。
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争议焦点:
一是,森工公司支付6.04亿元现金,东北亚公司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森工公司是否应确认为足额支付转让对价享有51%的股权?
二是,华起公司未向森工公司支付每年6000万元的红利,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理道提醒
虽然本起案例应属于合同纠纷,但对于“争议焦点”有几点税务方面的问题应该注意一下:
》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也应交税
一般股权转让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是否收到款项无关。因此,即使森工公司并未完全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华起公司都应确认转让51%股权的收入额申报纳税。
★而印花税,转受让双方则应该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书立时,根据合同金额按1‰税率缴纳股权变更书据印花税。
补足分红款不交企业所得税
法院判决:华起公司补足赔偿森工公司三年的分红损失7883万元。
补足的分红款项属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被投资方企业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森工公司、华起公司、东北亚公司均属居民企业,故森工公司无需就分红补足款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服务电话400-697-5258。
期待您的来电,我们将带给您更好的服务。
更多erp管理资讯,请访问:www.jhyongyou.com
本文出自金华坤迪软件有限公司https://www.jhufida.com/info-5248.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阅读
2020-07-28 金华erp用友:YonSuite-助力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创新与突破
2023-03-27 永康畅捷通好业财:发布会亮点复盘!带你解读数智员工的独家“秘密”
2023-03-20 永康用友软件咨询分享:为什么升级ERP系统老是要写各种方案汇报?
2023-03-13 永康用友软件咨询分享:下一代ERP系统将怎么演化?
2023-03-06 永康用友畅捷通分享:制造业企业,如何顺利升级数字化转型?
2023-03-01 永康用友:四项第一!畅捷通持续领跑小微企业财税与业务云服务市场
2023-02-20 永康用友畅捷通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没有问题是最大问题!
2023-02-14 永康畅捷通管理软件资讯分享:从亏本到日销量翻倍,这些商贸企业只是做对了4件「小事」!
2023-02-08 永康用友ERP资讯分享:解决供应链问题的前提是理解业务场景
2023-01-30 永康地区畅捷通T+Cloud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发票服务